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執行處記缺點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 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上櫃及興櫃等相關業務所提出之評估資料、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經發現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所定情事者,本中心除依本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處置外,應檢附相關事證轉報主管機關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