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本處理辦法對證券商所為之處置,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面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提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並簽請核定後,據以執行。但依本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其違規情節尚屬輕微者,得於簽請核定後,據以執行。
  2. 前項經理部門審查會議得函知該案證券商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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