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經發現證券商有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之缺失情形,應每一個月定期於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公告一次。
  2. 證券商有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缺失情事,其違規情節重大,已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或投資人權益者,本中心除依前揭規定處記缺點外,亦得逕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登錄案及所出具之評估報告,或得逕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處違約金或對其業務處以一定之處分。
  3. 證券商有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缺失情事,惟其違規情節尚屬輕微者,本中心得不予處記缺點,另函請證券商確實改善,並得要求其提出經該公司總經理及內部稽核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檢討報告。
  4. 證券商經本中心處記缺點或為前項之處置者,應於文到十日內研訂具體改善措施函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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