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推薦發行公司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出具之評估資料及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提出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應確實依據本中心所發布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興櫃審查準則)、「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興櫃財務業務管理程序)、「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推薦證券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輔導公司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 證券商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櫃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等規定提出之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適用本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3. 證券商接受第一上櫃公司委任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公告事項及上櫃契約,應依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證券商受託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中華民國法令暨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適用本處理辦法之規定。
  4. 證券商受託辦理發行人依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之申報案件所出具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適用本處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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