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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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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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