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1. 一、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2. 二、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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