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連續課徵至其補正或改善為止;亦得視其違規情節拒絕受理該證券商擔任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
    1.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2.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3. 三、經本中心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2.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四十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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