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1.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2.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3. 三、經本中心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考核並採取輔導措施後仍未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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