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2. 造市商專戶及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以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為給付結算期之買賣,得以買進及賣出相抵後之數額,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3. 造市專戶依前項規定辦理買進及賣出相抵後其受益憑證之數額不足者,得於成交當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購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4. 造市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成交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章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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