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於成交後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2. 證券經紀商收取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手續費之費率(或折讓)標準,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點四二五上限內自行訂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