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經各該受益憑證之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議價點選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料,證券經紀商並應將成交訊息回報委託買賣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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