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經各該受益憑證之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議價點選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料。
  2. 證券自營商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買進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於成交日後五個營業日前依本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相關規定申請加入為該受益憑證之造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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