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將其證券商代號、買進或賣出之基金名稱、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受益憑證之造市商進行議價買賣。
  2. 前項申報資料經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3. 證券自營商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