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議價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料。
  2. 造市商於其營業處所與客戶自行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於確定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資訊系統。買賣雙方均為造市商時,由賣方輸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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