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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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應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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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造市商之報價限當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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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之買賣申報,應將證券商代號、基金名稱、價格、數量、買賣別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經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