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造市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一、當面議價。
    2. 二、電話、書信或電報議價。
    3. 三、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議價。
    4. 四、其他報經本中心核准之方式。
  2. 造市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者,對於電話議價應同步錄音,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其營業處所。
  3. 前項電話錄音紀錄之保存及發生錄音設備故障或作業疏漏之處理,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至第七項關於證券經紀商電話錄音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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