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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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就其造市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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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或與證券自營商以議價方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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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為下列議價方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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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受託買賣證券經紀商議價,其每筆交易數量十萬受益權單位以上或交易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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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議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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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其他造市商議價,應遵循內部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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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證券自營商議價,其每筆交易數量三萬受益權單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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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之成交價格與造市商當時報價之差距,不得逾報價之百分之十。但造市商於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者,其成交價格應介於成交當時造市商報買與報賣價格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