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初次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者,除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且一律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給付結算。客戶自行與造市商以議價方式成交並約定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給付結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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