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造市商買賣其所造市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以造市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六六六六六六~七)為之。
  2. 造市商應授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每日向本中心傳輸前項專戶之登帳餘額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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