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中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已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於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透過其網站揭示該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預估淨資產價值,並以至少每三十分鐘更新乙次之頻率揭示之。
  3. 前項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等資產者,取用即時市價或最近收盤價、買進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等計算規定依前項更新頻率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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