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報價之證券商,以各該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為限。
  2. 造市商依本辦法規定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報價,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中心規章另有訂定外,一律為確定報價。
  3. 前項所稱確定報價,謂造市商應按其所報賣出(或買進)價格及數量與相對應之買方(或賣方)成交之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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