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造市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受益憑證。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時,經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得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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