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得採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買賣雙方至少有一方須為該受益憑證之造市商。
  2. 前項所稱經紀方式,指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將委託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造市商進行議價買賣;或按客戶指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造市商營業處所與造市商進行議價買賣。
  3. 第一項所稱自營方式,指造市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自行與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所為之議價買賣;或造市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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