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申請登錄買賣之受益憑證。
  2. 本辦法所稱造市商,係指符合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之資格要件,並依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造市契約或於受益憑證開始櫃檯買賣後始加入造市,且依本辦法規定對擔任造市之受益憑證負報價及應買應賣等義務之證券商。
  3. 本辦法所稱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係指本中心所建置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供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造市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透過電腦連線申報買賣資料,並提供受益憑證造市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之交易系統。
  4. 前項所稱提供造市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係包括到價之委託申報由電腦輔助自動點選成交及未到價之委託申報由造市商自行點選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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