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1.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2.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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