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黃金現貨買賣:
    1. 一、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停止買賣逾三個月,其停止交易原因仍未消滅。
    2. 二、登錄黃金現貨買賣之銀行申請辭任造市商。
    3. 三、登錄黃金現貨買賣之銀行申請終止黃金現貨買賣。
    4. 四、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者。
  2. 依前項規定終止黃金現貨買賣者,自本中心公告之次十五日起終止買賣;前項第二款之造市商自終止買賣之日起始喪失其造市商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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