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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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之保管及提領,本辦法未規定者,應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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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轉換及提領規定應於申請黃金現貨登錄時向本中心申報,並揭示於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網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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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應充分揭露黃金現貨之轉換及提領所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