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買賣黃金現貨者,應依集保結算所之規定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2. 造市商專戶及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以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為給付結算期之買賣,得以買進及賣出相抵後之數額,依集保結算所之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3. 造市商專戶依前項規定辦理買進及賣出相抵後其黃金現貨之數額不足者,應依集保結算所規定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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