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應由客戶限定價格,委託證券商為其申報。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後,應即將客戶帳號、委託買進或賣出之黃金現貨名稱、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議價。
  3. 前項委託資料經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4. 證券經紀商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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