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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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與證券商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之客戶,應於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後,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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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買賣黃金現貨可能風險,且應於交付風險預告書時,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章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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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之格式及其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