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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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執行黃金現貨議價買賣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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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向本中心申報,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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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造市商,其負責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