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黃金現貨之買賣,得採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買賣雙方至少有一方須為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
  2. 前項所稱經紀方式,指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將委託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造市商進行議價買賣。
  3. 第一項所稱自營方式,指造市商或證券自營商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議價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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