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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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條規定於黃金現貨開始買賣後申請加入造市者,自本中心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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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造市之證券商辭任時應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造市商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