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
所有條文
-
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得敘明其缺漏情形,限期請申請人補正有關書件。
-
申請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本中心即依第五條規定重新審查其申請案。
-
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申請案經本中心審核不合於登錄買賣者,本中心應不同意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