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受理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案後,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買賣者,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對市場公告其開始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2. 前項概況資料應包括黃金現貨代號、名稱、造市商、黃金現貨保管機構、記名式保管帳戶之開立銀行、黃金現貨轉換及提領規定等資料。
  3. 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同意者,申請人應與本中心簽訂黃金現貨登錄買賣契約(附件二),由本中心按月彙整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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