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黃金現貨,係指銀行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錄,成色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且可交付實體之黃金。
  2. 本辦法所稱台兩其重量為三十七點五公克;所稱台錢其重量為三點七五公克。
  3. 本辦法所稱造市商,係指向本中心申請黃金現貨登錄買賣之銀行或於黃金現貨開始買賣後加入造市之證券商。
  4. 本辦法所稱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係指運用本中心所建置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供造市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透過電腦連線申報買賣資料,並提供造市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之交易系統。
  5. 本辦法所稱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係指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委託保管黃金現貨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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