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1. (一)本中心以啟動備援系統方式恢復交易時,其首次撮合係於接受一段時間之買賣申報後為之。已存在之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但開盤後恢復交易時,原開盤前輸入而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優先順序由電腦隨機方式,改為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排序。若任何原輸入而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消失時,則消失資料全屬無效,證券商應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予以重行輸入。證券商與本中心資料之核對,依本中心相關操作手冊辦理。
    2. (二)已宣布部分暫停交易或全部暫停交易之有價證券經開始恢復交易後,以恢復時點依規定應採之方式撮合成交。如遇本中心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其優先順序不變;如遇本中心電腦記憶體資料部分或全部消失時,其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櫃檯買賣券商應將該等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於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將未成交之買賣申報重行輸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