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下列情事發生時,宣布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
    1. (一)經宣布部分暫停交易後,若原無法予以電腦成交之有價證券,如能於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中心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則停止交易。
    2. (二)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任一有價證券能於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中心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其餘有價證券則繼續暫停交易,若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仍未恢復正常運作,即宣布該等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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