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因電腦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致發生左列情事時,本中心確認後二十分鐘內,對外發布系統故障或中斷資訊,經本中心於資訊發布後四十分鐘內查明故障或中斷狀況,確定無法於短期內修復時,應於二十分鐘內宣布暫停交易。電腦交易系統故障狀況資訊發布後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故障狀況資訊發布後,每十分鐘透過本中心之資訊傳輸系統發布處理情形,直至故障排除:
    1. (一)部分暫停交易:任何有價證券無法予以電腦成交或電腦成交顯有錯誤時。
    2. (二)全部暫停交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 1.全部櫃檯買賣證券商均無法輸入買賣資料。
      2. 2.全部櫃檯買賣證券商均無法接受成交回報。
      3. 3.全部有價證券均無法予以電腦成交。
      4. 4.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行情揭示及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全部中斷。
  2. 遇電信公司之數據線路故障或中斷時,如符合前項所列條件之一者,適用前項之暫停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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