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所有條文

  1. 被檢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2.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3. (二)拒繳檢查費用而妨礙檢查工作之進行。
  4. (三)未能提供指定會計師所需之有關書表及帳冊。
  5. (四)對指定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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