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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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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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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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繳檢查費用而妨礙檢查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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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能提供指定會計師所需之有關書表及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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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指定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