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應親自執行檢查程序,且於檢查過程中,其會計、審計、核閱、確信及其他相關服務不得複指定其他會計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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