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辦理本要點之專案檢查工作,應衡酌案件性質,指定適當助理人員執行檢查,且所指定之助理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一)屬依會計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核備有案人員。
  3. (二)無第四點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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