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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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本要點之專案檢查工作,應衡酌案件性質,指定適當助理人員執行檢查,且所指定之助理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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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依會計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核備有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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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第四點各款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