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接本要點之專案檢查業務:
    1. (一)有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2. (二)曾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會計師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或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業務,執行期滿未逾三年者。
    3. (三)最近三年內曾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會計師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或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給予警告或申誡處分者。
    4. (四)本年度及最近三年度曾辦理被檢查人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
    5. (五)被檢查人本年度及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所屬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
    6. (六)最近三年內曾提供被檢查人非查核簽證之服務。
    7. (七)最近三年內曾因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業務,經檢察官起訴情節重大者。
    8. (八)其他本會認為不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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