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20005429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717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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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系統與資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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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通系統之漏洞修復針對不同風險研訂適當修補措施及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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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發現資通系統有被入侵跡象時,應通報公司權責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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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監控核心系統,以偵測攻擊與未授權之連線,並識別資通系統之未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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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心系統宜採用自動化工具監控進出之通信流量,並於發現不尋常或未授權之活動時,針對該事件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