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20005429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717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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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營運持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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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資料損失之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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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應執行核心系統程式原始碼與資料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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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定期測試核心系統備份資訊,以驗證備份媒體之可靠性及資訊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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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類證券商應將核心系統之備份還原,作為營運持續計畫測試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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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類證券商核心系統之軟體及備份檔案,應儲存在與運作系統不同地點之獨立設施或防火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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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訂定核心系統從中斷後至重新恢復服務之可容忍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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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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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