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1. 違規處理:
    1.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其改善,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1. 1.未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三點規定辦理者。但有合理原因並經本中心認可者,不在此限。
      2. 2.未依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者。
      3. 3.違反第四點第一款各目規定者。
    2. (二)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且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並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一百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3. (三)證券經紀商基於真實錯誤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但其錯誤情節嚴重或經本中心查明顯有作業疏失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一百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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