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1.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成交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2.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買進(賣出)申報之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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