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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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或終止其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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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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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提示之資料有虛偽或隱匿,足致本中心或他人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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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作不實之交易及收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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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且影響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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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連續六個月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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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證券商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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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停止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終止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