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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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設置客戶款項明細帳,應每日逐筆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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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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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留存款項所生銀行利息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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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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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領回資金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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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或客戶終止契約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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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日帳載明細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予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