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據所定之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訂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之適配方式,於交易平台接受客戶委託基金買賣及互易交易時,進行適合度評估,確認客戶足以承擔所投資基金之風險,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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