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開戶,應充分瞭解客戶,始得接受。
  2. 證券商應訂定接受客戶原則及瞭解客戶審查作業程序。證券商留存之客戶基本資料,應包括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與需求等,並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區分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
    1. 一、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 二、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 三、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
  3. 前項客戶基本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客戶確認。異動時,亦同。
  4. 第二項客戶基本資料變動時,證券商應重新評估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
  5. 證券商對客戶留存之基本資料,應善盡合理調查之義務,必要時,得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書件。
  6. 客戶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 一、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2. 二、透過「晶片金融卡」、「登入網路銀行」或「登入電子支付帳戶」,取得約定扣款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3. 三、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 OTP 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銀行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公司致電客戶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4. 四、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回上方